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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规则

1、本规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相关法规、条例,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。

2、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,并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。

3、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,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。

4、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,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。对涉及的法律问题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。

5、当事人在执行本规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,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。

6、拍卖人是指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。

7、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
8、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
9、买受人是指拍卖会上通过竞拍当场成交的标的物竞买人。

10、本公司有权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。

11、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前,应到本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验拍卖标的物,查询有关资料,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全部情况,本公司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。

12、拍卖会前,竞买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凭营业执照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、身份证、护照等有效证件到本公司报名,并按本公司规定,交付拍卖保证金,办理竞买手续,领取竞买号牌,成为正式竞买人,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。

13、竞买人因故无法出席拍卖会,可采取书面形式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代为竞买,并在拍卖会前,按本公司规定办理竞买手续。

14、竞买时,拍卖方式由委托人确定或由拍卖师当场确定,拍卖现场拍卖师有权调节加价幅度。本公司对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可能出现的过失、疏忽不承担责任。当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时,拍卖不能成交。

15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应与本公司签署《拍卖笔录》和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

16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付清拍卖成交款、拍卖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。

17、拍卖成交后,如买受人违约,预交的拍卖保证金将不予退还,并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。

注:《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,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
18、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、拍卖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后,凭本公司的拍卖成交文件或法律文书,与委托人办理拍卖标的物实物移交手续,并当场签订《标的物移交确认书》,并移交标的物相关文件。

19、拍卖标的物移交后,拍卖人和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标的物变更或过户手续。相关税、费用由买受人按国家规定自行缴纳。因不是拍卖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,拍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20、拍卖会结束后,竞买人竞买不成交,本公司或相关部门将于规定日期内退还拍卖保证金;如竞买成交,其拍卖保证金转为部分拍卖成交款。

21、本规则未包括的其他事项,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。

 

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